从我们开始订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这段期间其实都是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因合同带来的风险,需要注意一旦产生了合同风险的话,多数情况下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在合同履行期间,律师就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提供专业建议,在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制止对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促进双方就争议内容谈判解决,确保合约能顺利履行。
免责条款作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实践中运用很广泛,尤其是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更司空见惯。人们在购买各种商品及在理发、坐车、购买各种船票、办理邮购业务、拍发电报等各种活动中,经常见到各种“通知”、“须知”、“告示”、“说明”等文件,其中大都包含了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必须在责任发生前约定。当事人约定责任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减轻或免除责任,则与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在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中,常常出现合同起草方为了方便,套用合同,结果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符、价款及支付方式不明确、用词不严谨、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对等、合同争议解决地不明确等原因,给后期的合约履行、违约责任承担等带来很多不利影响。而合同纠纷律师因为办案经验丰富,知道如何从合同内容上避免纠纷的产生,防止因为内容定义不明确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
民法典承认了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上述是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相关解释,如果遇到问题,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来审查。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