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专打担保合同纠纷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2-11-08 03:26:35 来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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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明确了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关系。反担保是为债务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从属于特定的主债权,该债权是特定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被撤销,担保随之失效,反担保亦然;债权消灭,担保权随之消灭,反担保权亦然;担保人因从属性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反担保人亦享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因此,担保公司应特别注意,担保人放弃抗辩权的,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合同纠纷律师接受委托,说服对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在处理这类事务的过程中,律师可以承担第三人的角色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促使双方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况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在中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直接规定,人们认为,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这个问题将在第五节中详述。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也与附解除条件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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